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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共伴生礦礦業權管理的建議

       日期:2020-12-17     瀏覽:91     評論:0    
    核心提示:一是為了便于管理,建議對共伴生礦產可明確限定為同體共伴生的情況,即同一礦體中賦存的不同礦種。法律上可進一步明確不采出共伴
     
    一是為了便于管理,建議對共伴生礦產可明確限定為同體共伴生的情況,即同一礦體中賦存的不同礦種。法律上可進一步明確不采出共伴生礦,也無法采出主礦產,或共伴礦產和主礦產不能在開采階段分離,其它情況則需要獲得采礦許可,納入采礦權設定的可采礦種,特別是能獨立成礦的礦產資源。這樣做是便于司法判定和嚴格區分主礦產與共伴生礦。因此,在《礦產資源法》修訂中,要求探轉采或政府直接設置采礦權須有相應工作程度的勘查報告,并以此為依據設定采礦權,明確可采礦種,開采中新發現的礦種開采須獲得原發證機關的許可。
    二是鑒于礦產資源的共伴生情況復雜,區別礦產是共生還是伴生,其科學意義要大于管理意義,建議管理中或法律中不對礦產資源共伴生礦區分共生礦和伴生礦,但共伴生礦這個定義可以保留。建議從嚴格規范礦業權管理的角度,對探礦權階段實行大類管理,如油氣礦產、煤系礦產、金屬礦產、非金屬礦產、放射性礦產、建材礦產、建筑用砂石粘土等。探礦權不必按具體的礦種進行勘查管理,而是按大類礦產進行管理,鼓勵綜合勘查。到采礦權申請階段,在探明的基礎上標明可采礦種。這樣做并不會影響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,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不應在探礦權階段收取。礦產資源按照大類管理,可以更好、更有效。
    三是從促進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的角度,應允許在符合環保和安全生產的條件下,綜合利用礦產資源,包括礦產圍巖的利用等。建議在采礦權審批中需要充分論證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方案,在實現礦區生態保護的基礎上,對礦產資源綜合勘查發現的所有有利用價值的礦產,可以取得開采許可,既保障礦業權人權益,也保障礦產國家所有者權益。
    四是對已設礦區新發現的礦產資源,建議以保障原礦業權人(油氣資源礦業權人除外)權益為原則,設置優先權,由已設礦業權人優先開采,若已設礦業權人放棄,可由政府通過公開競爭引入其他礦業權人開發;或者若已設礦業權人不能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,也可由政府收回已設礦業權,公開出讓后出讓收益補償被收礦業權人。如我國山西的煤層氣開發,應優先保障原煤礦礦業權人的權益,而不是直接新設后公開招拍掛出讓,出現新舊礦業權權益矛盾。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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